时间:2021-06-24 09:26
“医生,我要看病。”
“是哪里不舒服呀。”
“我最近····”
话说着,病人已经将手放到口袋里,摸到手机,偷偷按下了录音键。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医生在实施诊疗过程中被患者和其家属录音、录像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久前,就有一位医生朋友表示,自己一个上午门诊,就被两个人录音,三个人录像。
这种「明星」才有的待遇,放到医生这里,就很难不保证会引发医疗纠纷或者相关舆论事件。
急救车接诊猝死患者
事后家属录音索赔120余万
2014年,患者李某在上班时突然昏迷,同事呼叫急救电话,救护车约30分钟后到达,检查患者已无生命迹象,瞳孔散大固定,心电图为直线。急救医生向现场领导及同事交代病情,与家属电话沟通后,家属表示理解,放弃抢救,拒绝报警,对死因无异议。
事后,患方与救护车随车医生和司机分别通话,并对通话进行录音。
随后,患者家属将录音作为重要证据,起诉急救中心,以救护人员存在过失为由,索赔各项费用120余万元。
最终,此案因为患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医方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驳回了患方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国内,利用录音录像引起舆论,投诉医生的事情并不少见,诊疗过程中的录音录像也经常作为证据被患者提交法庭。
“偷”录医患间谈话是否合法,
其视频语音能否作为证据?
一般来说,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患方在作为公共场所的医院,对诊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录下与医生讨论患者的病情、诊疗过程的通话,并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公序良俗”。虽然录音是秘密进行的,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仅仅依靠录音证据就能认定医疗过错吗?
我国法律规定,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来源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采纳录音证据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需要;
其二,录音证据内容清晰,谈话人身份明确,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并且有其他证据佐证。
虽然法律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不具有当然的非法性,原则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司法实践中私自录音录像很少被法院采信。
对于医疗过错的认定,法院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于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而鉴定机构主要以患者的病历资料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录音证据很难成为撼动鉴定结论的关键。
因此,录音证据可能可以作为旁证证明一些事实,但对于认定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作用极其有限。
作为医生,要如何面对患者录音?
1、首先应该明确,患者虽然有权录音录像,但是医生也有权制止该行为。医生如果感觉到自己利益被侵害,可以即时停止医疗行为或要求其删除录音录像;
2、在诊疗过程中,医生也应尽量规范自己的语言。在没出检查结果的时候,多描述事实、病症,少下结论;在和病患及家属的沟通过程中,规范用语,多理清逻辑思路;
3、及时告知手术风险,不承诺疗效,少用绝对语言;
4、保护患者隐私,不对患者行为品头论足;
5、“挑剔”的患者,医生可敬而远之;
6、医生也应理解患者部分的录音行为,比如一些患者录音,可以方便患者记录医嘱,提高患者的依从性等等。
事实上,对医疗行为进行录音录像,其实也不一定都是坏的事情,比如经常在街头拍到医务人员救助病人,这就是宣传正能量。
偷拍也有正能量
我们认为,医疗行为中的录音录像,其目的一定是让医疗行为更加规范,医患关系更加和谐。作为患者、医生、医疗机构、媒体,面对录音录像,都可以完成相应部分的职责。
首先,媒体应该明确引导宣传:偷拍偷录不合适,如果需要,则在规则大家认可的情况下完成;
作为医疗机构,应像做好院感防控一样做好相应措施,甚至自己也可以进行录音录像,以防被断章取义;
而作为医生,应理解医学是艺术和科学的结合,既有技术性的,又有人文性的,医生把人文性的东西做好,会少很多麻烦。在人文这一块,在对病人的关注、尊重这一块做好,用一些小技巧,就能提高病患和谐。
而作为患者,你应该明白,录音录像是个双刃剑,想一想后果。录音录像可以是你的权利,但是请慎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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